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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因苏槿棠、苏建永和苏锦川不服一审法院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其上诉理由为,当庭证人作伪,致使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真相有误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,并将苏槿棠、苏建永和苏锦川三人无罪释放,并追究原告相关责任。
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不一致。
证人江铁头,收受金钱或其他诱惑,作伪证虚构隐瞒相关事实。经法庭审理,确认苏槿棠三人不存在诈骗行为,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。判决如下:被告无罪释放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