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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是,明仁宗下旨对两京以贩卖为主的官私店一体征税!
洪熙年间,朝廷规定税款均须以钞缴纳,宣宗宣德四年,明宣宗继续加大力度收取“商税”,将该税推广全国各主要城镇。
除此之外,明宣宗降旨将税率增加五倍,规定凡以贩卖为主的蔬菜园。
无论是种植、转输、囤留,还是贩卖,一律征收此税。
万历二十六年以后,市肆门摊税在朝廷派出中官税使的情况下,开始无限扩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