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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东解释道:“所谓‘毒树之果’,是米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,意指“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、刑事被告人的口供,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(派生性证据)”。其逻辑在于如果证据的来源(树)受到污染,那么任何从它获得的证据(果实)也是被污染的,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,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。而若证据是通过非法行为获得,则法庭是不予采信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