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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关键是犯罪的原因,关键是这人的性情。
自己一手创办的会所,法人不是自己这可以理解。可看后来的发展情况,他给那位未婚妻的,可不只是个名义上的“法人”,连房产带会所,都能让人一锅端走,这人对未婚妻得信任到什么程度?
问题就出在“未婚”这两个字上,他交出去的是全部家业,到了人家手里,连个“夫妻共有财产”都算不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