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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11月16日(丁亥//辛亥//甲寅)
早上八点半,我准时出现在禹作贵的办公室。
昨晚我不止一次动过念头,如果今天禹作贵不配合,我便抖出几朵荷花帮他写出收款证明。但是,接到邓名名电话后,我彻底放弃了这种想法。
毕竟,办理刑事案件是一个过程,并不是ATM机将钞票吐出便完事那么简单;万一禹作贵过两天清醒过来找检察院澄清证明开得有误,那我做的所有事情不但会化为泡沫,还会是对我有毒的泡沫。